关于主次责任比例划分的协议书
甲方(经办机构): 工伤医疗管理部
乙方(参保单位):
丙方(工伤职工或近亲属):
丁方(第三人):
根据《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、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
行办法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,职工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而被
认定为工伤的,应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部分的工伤
医疗费。鉴于公安部门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等相关材料仅界定
主次责任,而无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,故在实际经办过程中,无法确
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责任比例。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,减少相
关诉累,便利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高效办理工伤医疗待遇报销,经工
伤保险经办机构、参保单位、工伤职工(本人或近亲属)及第三人的共
同协商,同意“主次责任”按“7:3”的比例划分,即主要责任占百
分之七十的责任比例,次要责任占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比例。
上述四方对此已了解清楚并理解无误,同意此解决方案。
经办机构(章):
参保单位(章):
工伤职工:
(本人或近亲属)
第三人 :
年月日
月日
年月日
年月日
年
本协议一式四份,分别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(工伤医疗管理部)、参保单位、工伤职
工(本人或近亲属)及第三人留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