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务部就业协议书附加条款
一、商务部录用人员(以下简称“录用人员”),一经签定本协
议不得以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等为由解除协议,否则按
违约处理;
二、录用人员及其所在院校如在录用过程中提供不真实信息和材
料,或有意隐瞒事实获取录用资格的,一经发现,商务部
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;
三、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。经考核合格的,正式任职;不合格
的,取消录用资格;
四、录用人员如被取消录用资格,其档案和户口退回学校;
五、录用人员在商务部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(含试用期);
六、录用人员如违约,须向商务部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;
七、如高校就业协议书与本附加条款有不一致之处,以本附加条
款为准。
录用人员签字: 学校盖章:
用人单位盖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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